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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总工会文件
吉会总字〔2008〕22号
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县(市、区)
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规范化
建设的意见(试行)
为建立县(市、区)级工会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体系,在全面建设和谐吉林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省总工会制定了县(市、区)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对帮扶中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帮扶中心体系建设摆在全会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程,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科学运作,努力把帮扶中心建设成直面困难职工、服务规范快捷、项目全面完整、制度公开健全、资金渠道畅通、帮扶成效明显的工会“窗口”和困难职工之家。
二、机构性质
帮扶中心是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社会广泛参与下建立的工会帮扶组织,是工会履职的重要载体和直接面向困难职工服务的窗口,也是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补充形式,在社会救助体系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其职责是:把党政所望、职工所需、工会所能结合起来,为困难职工群众提供集中快捷的服务。通过帮扶中心的工作,切实解决好困难职工的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最现实的民生问题,把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承诺落到实处。
三、建设内容
县(市、区)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要实现“五化”的规范运作:
(一)帮扶体系网络化。即尽快构建起以市、州级帮扶中心为骨干,县(市、区)级帮扶中心为支撑,街道、社区、乡镇帮扶中心为补充,企业帮扶中心为接口的四级工会网络化帮扶体系。县(市、区)总工会要在建立完善本级帮扶中心的基础上,在所属街道、社区、乡镇和企业建立帮扶站(点),以确保对困难职工帮扶实现全覆盖。
(二)帮扶资金常态化。要以对县(市、区)级工会帮扶中心每年固定注入的资金为基数,尽快建立起稳定的帮扶资金筹措渠道。本级政府配套的帮扶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总工会每年应注入本级帮扶中心一定数量的专项帮扶资金;强化社会募集资金的力度,提升企业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资金的比例;根据筹集资金的额度省总工会用“以奖代补”的形式投入相应比例的资金,原则是在上级投入的固定资金基础上多筹多补、少筹少补、不筹不补。从而确保我省县级工会帮扶中心资金筹措的常态化。
(三)帮扶渠道一体化。县(市、区)级工会要以帮扶中心为基地,把生活救助与下岗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信访接待、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服务等结合起来,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帮扶救助工作链接起来。要将现有的法律援助中心、就业培训中心、农民工维权中心统一纳入帮扶中心窗口,实行一体化管理。
1、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领导,成立由工会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相关人员参加的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帮扶中心工作。工会党组、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研究分析帮扶工作形势,破解难题,扎实有效地推进帮扶中心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工会帮扶中心主任应由分管保障工作的副主席兼任,保障部门负责对本级帮扶中心和下级帮扶站(点)进行业务和工作指导。
2、人员配备。各县(市、区)总工会的帮扶中心要有5名左右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从社会公益岗位解决);街道、社区、乡镇和较大企业工会的帮扶中心站(点)要有1—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3、素质要求。帮扶中心要配备具有较高政治、文化素质,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帮扶中心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并抓好他们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4、场地设置。各县(市、区)总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尽量设在交通便利地段的临街一楼,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街道、社区、乡镇和较大企业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站(点)要有独立的不低于3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帮扶中心要具备办公自动化的要求,且能上互联网,使帮扶工作实现微机管理和帮扶信息共享。
按全总要求使用统一的帮扶中心标识。
(四)帮扶内容实效化。县级工会帮扶中心要根据当地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设置帮扶项目,有所侧重地开展帮扶工作。要注重帮扶的实效性,不搞形式主义。通过自办、联办、协办等方式建立帮扶超市,体现自身的帮扶特色。可根据本地实际开设以下窗口:
1、生活救助。所有困难职工都要建立档案,准确及时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情况,结合实际给予相应的资助。
2、医疗救助。对患大病、重病的困难职工给予相应的资助。发挥社会力量,与医疗单位建立帮扶协作关系,通过爱心医院、爱心药店等多种形势为患病的困难职工提供优惠服务。
3、助学救助。采取日常助学和集中助学(金秋助学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对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子女,给予相应的资助。积极协调有条件的学校对困难学生减免费用,解决就学问题。
4、职业介绍。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和地方政府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与其信息联动,为有求职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5、技能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转岗就业、创业就业的技能培训。
6、信访接待。向来信来访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掌握、分析职工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7、法律援助。借助工会系统或社会法律服务力量,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8、其它帮扶救助。对有条件和能开展创业项目的困难职工联系小额贷款或开展小额借款业务;对遇突发性灾害的困难职工实施救助。
9、社会联动。可与当地政府的民政、就业等部门协调,将其相关业务纳入帮扶中心窗口。
(五)帮扶工作社会化。要处理好工会帮扶职能与政府帮扶职能、工会帮扶体系与社会帮扶体系的关系,既要区分职能,准确定位,又要紧密配合,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工会既要积极履责,还要主动协调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社会的多种渠道,扩大帮扶的领域和效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帮扶中心建设的领导,按照省总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网络,扎实工作,体现特色。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县(市、区)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切实抓出成效。
2、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要制定《帮扶中心工作规则》、《工作人员守则》、《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救助物品、救助资金的“专物专用”、“专款专用”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在帮扶中心工作场所明示,使帮扶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3、制定标准,明确对象。各级各类帮扶中心(站、点),都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制定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标准。同时,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确认资格的程序以及申补的办法,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此办理。
4、工作严谨,手续完备。帮扶救助困难职工要有申请、有证明、有审批、有签收、有接待登记、有档案备查、有送达办理、有办结报告、有总结统计。
5、数据管理,严格统计。统一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发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管理软件,要用好、管好此软件系统,并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健全和管理好困难职工档案。认真做好帮扶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为工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省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帮扶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从2008年5月开始,各市、州工会对此项工作组织验收,并向省总提出验收报告,省总工会将择机予以巡检。经检查验收后,省总将对工作突出的县(市、区)总工会帮扶中心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和鼓励。
省总工会将根据不同时期省委、省政府和全总对工会帮扶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以及我省困难职工的实际状况,调整帮扶中心建设的内容,使工会帮扶中心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吉林省总工会
2008年4月21日 (责任编辑:省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