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印制困难补助资金和物资发放凭证及
报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表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保障部:
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总工发[2006]5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送温暖资金的发放必须填写按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困难补助发放凭证,凭证由省总工会按全总规定的样本印制、编号和发放。并在2007年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中启用。
二、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每年1月10日前须报送各地市级帮扶中心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及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各地务必按时报送《实施办法》中的表1、表2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见附表1-6)。
全总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各地务必于每季度结束后5天之内报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表》(见附表7)。
注:相关附表点击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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