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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特聘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现将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2005年7月省总工会、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关于组织实施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的通知》开展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以来,在各级工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首批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工作于去年底完成,在全省各类煤矿生产一线作业班组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1696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的意见》,提高群众监督员监督检查能力,明确权利和义务,了解工作内容和方法,切实发挥群众监督员的作用,我省将在2007年底前对首批聘任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为更好地完成培训任务,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工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培训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组织开展好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培训工作。
二、煤矿企业是群众监督员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制订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职责,落实培训任务。
省总工会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适时举办群众监督员师资培训班。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资源,发挥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作用。各级工会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组织培训并监督检查。
四、煤矿企业要保障群众监督员培训经费的落实。要保证对脱产参加培训的群众监督员工资的发放。
五、各地、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监督员培训工作,要保证培训质量和时间。对培训质量不高,经考核达不到培训要求的要限期重新组织培训。
六、各级地方工会要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和落实本地区群众监督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管理制度和考核验收办法。企业工会要会同行政对群众监督员进行培训,协助企业行政对群众监督员培训的组织管理,认真组织落实群众监督员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煤矿企业群众监督员培训的具体时间另通知。
省总工会、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年下半年将对各地开展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和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企业,要限期重新培训或对其群众监督员进行重新聘任。
吉 林 省 总 工 会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
2007年4月2日 (责任编辑:省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