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工会加强劳动保护、依法进行群众监督的可靠依据。加强工会系统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对于全面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正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效行使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决策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自《吉林省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报告、处理的暂行规定》下发以来,各级工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对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形势、采取对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省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有所削弱,部分地区职工伤亡事故上报超时限,甚至不向上级报告,不进行统计分析。这种状况已经影响到工会的职工伤亡事故的参处和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为尽快扭转这种状况,加强对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充分发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现就加强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级工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对基层工会组织和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同时,要注意发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指导全面工作。
2、各地方工会要加强对未组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管理。随着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经营方式企业的大量出现,一些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对于这部分企业,所在地工会组织应对其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负责,对企业提出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协助和指导这部分企业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3、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如实反映企业或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情况。在统计工作中,要逐步采用微机化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4、再次重申,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会,应在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后,立即用电话、电传等快速方法向当地工会组织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企业性质;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人。地方工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逐级上报。对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各市、州总工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用电话或电传报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重大伤亡事故上报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
5、及时准确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按时上报。各级工会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要逐级建档建卡,健全事故档案。市、州总工会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地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报送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每季度结束后,应将《季度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报表》随同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一同报送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并附简要文字分析材料;全年汇总情况,除填写《年度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外,需附全年事故汇总分析报告,于下年度1月20日前上报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6、各级工会要在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建立健全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工作的同时,要定期分析伤亡事故情况,找出原因,并及时向企业行政、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解决。在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工作中,各级工会要及时向企业行政、地方政府催要事故结案报告和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属于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结案的,市、州总工会应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将事故批复文件副本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抄送省总工会。
今年二季度,省总工会将对各市、州总工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建档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省总工会将通报全省。
省总对《企业职工伤亡月报表》进行了修改,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曾用报表作废。各地区可到省总网站劳动保护专栏下载电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