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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省 总 工 会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吉 林 省 企 业 联 合 会
吉 林 省 企 业 家 协 会
吉会联字〔2008〕3号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劳动保障局、企业家协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总工会、劳动人事局,省中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全面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2008年4月10日
吉林省全面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组织和动员广大女职工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贡献力量,现就全面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对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对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女职工参与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深入地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重点范围
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重点确定以下范围:一是女职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行业;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三是已经建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四是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可由工会或女职工代表就本行业、本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五是集体合同即将到期的企业,应督促其在续签集体合同的同时,同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社区,要大力推行区域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纺织、服装、餐饮等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应通过签订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确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行业标准和具体内容。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用人单位的实际,紧紧围绕本企业、本单位女职工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相应的协商内容,并逐条加以细化,更好地体现企业、区域、行业特色。合同内容和条款要标准、具体、量化,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当前要突出协商的重点:一是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如平等就业、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争议处理等;二是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和依法离岗时的各项待遇、生育保险以及妇科疾病普查、卫生费发放标准等;三是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如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平等参与企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四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五是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内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形式主要有:
1、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使其具有集体合同的同等效力;
3、已经签订了集体合同并在集体合同中设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章的,可制定实施细则,充实、完善和细化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
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及监督检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要报送当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企业要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企业和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构应有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尚未建立工会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要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定期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督促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双方认真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应依法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通过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五、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效力和争议处理
按规定签订的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附件,对本企业和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按规定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附件,对辖区和行业内签约的所有企业和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标准不得低于或违反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附件内容的规定。
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建议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若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其期限应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六、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要求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把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纳入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议题,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推动并加强对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及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纳入到工会维权机制建设之中,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动签订工作,并将专项合同签订情况纳入各级工会工作的目标和企事业单位建设职工之家、创建女职工之家活动的考核标准。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建立健全组织,培育企业方面的协商主体,帮助企业主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工作,优化协商环境,形成协同推进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态势。
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采取多种形式落实目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努力营造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营造依法治企、依法兴企、依法维权的氛围。要举办多层次协商代表培训班,帮助协商代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基本知识、协商要领及技巧,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开展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要不断总结经验,通过现场推进会、理论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深入开展。各市(州)要大力抓好本地先进典型的培树、总结和推广工作,以点带面,不断推进;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注意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与完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责任编辑:省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