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政办发[2003]5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总工会

关于推进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增强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有效形式;是工会参政议政,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和在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就进一步推进建立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通知如下:

一、 积极行动,尽快建立市、县的联席会议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提出,人民政府可以定期、不定期地与同级工会召开座谈会或联席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2002年省人大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这些重要的规定与要求,是我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按照中央要求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已经在省级建立了此项制度,省政府制定了《吉林省人民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的若干规定》(吉政发[2000]29号文件),使此项工作有序运作起来。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全国总工会的要求,今后一段时间里,要加快推进在市、县两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各级政府和工组织,要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这项制度的意义,抓住机遇,加强协调,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推动和促成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年内,全省所有市、州,都要建立起此项制度,并有序运作起来,已经建立制度的市、州,要在实践中加以坚持和发展完善。明年上半年,所有县(市、区)全部建立这一制度,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 注重规范,切实保证联席会议的有序运作

各级政府和工会组织,通过协调与沟通,达成思想上的共识,可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00]29号)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的若干规定》,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围绕涉及工会开展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大举措;企业改革中涉及职工下岗、安置、再就业方面,涉及职工社会保障利益方面,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利益的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等,制定本级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或办法。就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机制,组织机制,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的时间,运作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联席会议的议题和内容,会议结果与落实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范,保证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序运作。

三、 主动工作,努力提高联席会议的质量与效果

建立和坚持联席会议制度,事关改革、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对联席会议制度要端正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议程。要把此项工作看作密切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血肉联系,促进政府决策机制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要指定专人或部门,明确责任,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并抓好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作为联席会议重要一方的工会组织,责任重大,必须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密切关注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要加强理论探索和政策的研究,对政府将要采取的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政策等,要尽早介入,全过程跟踪。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形成工会的基本主张和意见。并注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增进理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督促联席会议议定的各项重要事项的落实,努力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质量和效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 林 省 总 工 会

                                     2003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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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15 08:56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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