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工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
(2005年7月20日)省总工会副主席 王绍斌 同志们: 今天这个会议,是在新的《集体合同规定》颁布以后召开的第一次全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议。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推行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区域、行业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在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与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截止到2005年6月末,我省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共有10,272户,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155个,覆盖企业4264户,覆盖职工285,800人;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48个,覆盖企业642户,覆盖职工42,200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在协调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刚才,长春市绿园区总工会介绍了经验。我们还观看了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铁西街道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两个录像片。长春市绿园区总工会和绿园区春城街道、铁西街道在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取得了较好成绩,标志着我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又迈出了新的一步,他们的经验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下面,我就进一步推行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再强调几点: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近几年我省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数量迅速增加。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乡镇、街道、社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他们具有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工会力量薄弱等特点,有的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这些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一是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大部分职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只有少数企业为职工办理了有关社会保险;三是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低下,职工劳动条件较差,工伤等事故频繁发生;四是随意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五是工资分配方式随意性比较大;六是相当一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职工流动性大等等。目前,虽然这些问题还没有形成突出的社会矛盾,但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劳动关系的矛盾将日益暴露和突出。维护这部分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由于企业自身特点决定了在这些企业单独签订集体合同难度很大,因此,需要通过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或行业内的劳动关系矛盾,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思路,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向纵深发展。 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是一项涉及到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不能光靠工会自身单打独斗,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我们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要把这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规划中去,并作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法制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各级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三方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发展。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加强舆论宣传,提高集体合同工作的社会认知度,逐步形成党政领导重视,有关部门支持,社会各界肯定的良好氛围,为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培育、确立协商主体,努力增强协商主体的代表性 多年的实践表明,推行区域性行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由于协商主体不到位和协商代表的公信力不强,导致一部分企业法人和员工对协商的积极意义感受不深,协商往往流于形式并缺乏区域性行业性的普遍约束力。因此,培育和确立好双方协商主体,增强其代表性,这是保证协商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员工方代表主要是乡镇、街道、社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一级的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企业方代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相应一级的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地区或行业,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先在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指导下,采取由员工和雇主分别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员工方和企业方的协商代表,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确定双方的首席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区域和行业以外的专门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今后大家在工作中,可以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开拓创新。确定协商主体不管采取什么形式,重要的都是要保证其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公信力,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集体合同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结合区域行业特点,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实现形式 不同区域、不同行业都有其各自的特殊性。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没有统一标准模式,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实现形式。可以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也可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与所属企业分别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还可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与企业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的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以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为主,企业工会参加,与企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从本区域、本行业劳动关系特点和企业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并将协商的重点放在员工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应有所区别,既要协商确定区域和行业共性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又要有利于具体量化企业的劳动标准,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集体合同。当前,要将工资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工资协商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推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欠薪补偿制度,特别要着力解决部分行业和企业存在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严重侵犯员工利益的问题,确保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从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如在行业集群的地区要突出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在建筑行业要突出工资支付的保障条件;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事故的高危高发地区和行业要突出劳动安全保护问题;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突出女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在改制企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突出职工的分流安置、债务偿还和经济补偿问题等,通过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四、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加强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检查 签订集体合同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严格、完备的程序直接影响集体合同的合法性、权威性。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与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一样,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首先,确定协商议题要广泛征求企业和员工的意见,对于矛盾较为突出、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集中召开讨论会,进一步听取各方的意见。其次,要从实际出发,努力培育平等协商、真诚对话的良性机制,以增强集体合同草案的实效性。第三,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区域性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要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分别听取企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得到双方认可。第四,经协商主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集体合同,必须由协商主体双方签字。第五,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要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所覆盖的企业和全体员工公布。第六,要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工作档案,注意保存原始资料和有关数据。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兑现,必须加强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区域行业实际,成立监督检查机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要将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和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相互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在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纠正和查处违约侵权行为,以促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志们,进一步推行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全省各级工会组织的共同努力,我省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一定能在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区域、行业经济健康发展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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