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家协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为扎实推进和谐吉林建设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做出贡献。
二、 目标任务
(二)从今年起将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并将每年的3、4月份作为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启动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是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通过要约行动,激发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企业工资协商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以推进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协商内容;以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及最低工资标准等为重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三、范围要求
(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范围包括: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企业,已签订的集体合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集体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
(五)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地区,用人单位未组建工会或者规模太小,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由上级工会联合会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主推荐产生的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四、 行动措施
(六)用人单位行政一方或工会一方均可发起要约,要约应以
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用人单位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一方提出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七)用人单位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情况说明书由发起要约的工会存档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查。
(八)对不应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如果仍然拒绝履行应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
(九)各地要明确本地区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用人单位,落实要约责任,坚持进度,推进要约行动有序进行。对用人单位开展要约协商的,上级工会组织要及时给予指导;对暂缓协商的,要核实情况,提出建议,限期整改,再次要约。各地要将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区域性行业性要约相衔接,对要约行动开展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送书面总结。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对全省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总结于每年的11月末分别报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企业家协会,省各产业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总结于每年的11月末报省总工会。
五、 组织实施
(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全省开展要约行动进行统筹协调。三方将联合部署,联合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务求实效。适当时候,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召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现场经验交流会。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也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要约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
(十一)各级工会组织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各级地方工会组织要积极支持基层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要主动要约,切实履行要约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协商内容和重点,切实解决广大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突出问题,着力提高要约行动的实效性。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以开展要约行动为切入点,督促企业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提供参考依据。全省要重点选择100户企业及一些区域和行业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典型和示范单位,通过典型示范,推动全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全面开展。同时,要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履约情况列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十三)各级企业家协会或者其它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认识,增强协商意识,将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纳入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中。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十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目的和意义,争取党委、政府和用人单位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五)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促进提高工资协商水平。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主持公道、会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协商指导员,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进行培训、聘任,主要承担对企业职工方或双方进行工资协商业务指导、接受政策咨询、培训协商代表,或者受聘请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协商顾问等职责。
(十六)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加强培训,为提高工资协商水平提供素质保证。要切实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协商代表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对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协商代表的高素质、强能力保证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水平和质量的稳步提高。
附件:1、集体协商要约书
2、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
吉 林 省 总工 会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2008年1月11日
主题词:工资协商 要约行动 通知
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共印300份)
工会
开展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
:
为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议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 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 年 月 日;
2、地点:建议在 会议室进行。
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
2、
3、
三、确定双方集体协商代表
按规定,建议双方各派 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 职务:
其他代表为: 。
请企业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作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及时提供上一年度有关资料:
1、企业销售收入情况;
2、企业利润情况;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以上资料请公司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提供给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工会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关于对 公司工会
开展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参考文本)
公司工会:
你会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
1、 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
2、 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
3、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确定为: 职务 ,其他代表是:
。
4、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届时按规定提交。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此复
(公司盖章)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