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责任编辑:省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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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4-17 13:54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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