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29日公布了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内容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珲春市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

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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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1-04 13:11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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